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想做生意的不看看?
| 招商动态 |2016-09-22
导读:
为进一步扩大砚山县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砚山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除全面享受国家、省、州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国家出台新规定或砚山县另有规定时终止。原《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砚办发〔2013〕23号)、《砚山县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试行)》(砚政发〔2013〕71号)、《砚山县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砚政办发〔2013〕162号)同时废止。
二、投资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农林牧水及农林牧副产品生产加工、旅游服务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和服装加工、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在一年内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
对投资重工业、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并形成后续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在一年内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价款、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的投入及流动资金。
三、用地奖励政策
第四条 新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强度规定和砚山县城乡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认定,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属性、投资地域、建设进度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价款、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的投入及流动资金),参照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按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
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6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8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正式动工后1个月内奖励30%、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1年内奖励30%。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只包括硬件厂房和属建设用地项目投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7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8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9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正式动工后1个月内奖励30%、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1年内奖30%。
四、税费奖励政策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矿产、能源开发和以BT、BOT模式招商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根据其纳税贡献,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对照 1—5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给予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逐年按80%、70%、60%、50%、40%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70%、60%、50%、40%、30%奖励;
年缴税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60%、50%、40%、30%、20%奖励;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下的按50%、40%、30%、20%、10%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
五、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厂房建设经营奖励政策
第六条 在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内,按照园区统一规划,自建园中园或标准化厂房经营的企业,每亩土地投资在260万元以上的,参照土地招拍挂价格进行全额奖励,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动工奖励20%,项目竣工奖励60%,正式投产奖励20%。
第七条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审计认定的项目用地成本和建安费用成本出售给企业。企业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县人民政府按交易价的2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3年内付清房款的,县人民政府按交易价的1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5年内付清房款的,付款比率分别为第一年支付3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10%,第四、第五年各支付25%。
第八条 新入驻企业租赁砚山县工业园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房租由县人民政府补贴,第四、第五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6元,第六年及以后每年租金按前一年的20%逐年递增。第二年年产值达不到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厂房租赁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融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为入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县人民政府筹措1000万元资金,建立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基金,分别与建设银行和邮储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为企业融资提供50%的担保,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筹措1000万元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按我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十条 企业分期购买标准化厂房的,由砚山县七乡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购房企业提供所购厂房同价值抵押担保帮助企业融资。
七、人才引进及用工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学历、高技术管理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两年内,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500元;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及我县高中、职高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200元;其余中专、高中、职高学校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00元。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砚山工作,每满一年,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造册一次自性发放。引进的人才,三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二条 对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产生劳资纠纷的新入驻企业,自正式生产之日起常年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按规定缴纳各类相关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解决就业200人以上到500人的,奖励20万元;解决就业500人以上到1000人的,奖励50万元;解决就业超过1000人以上的,每新增500人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入驻承接产业转移加工示范区的企业,员工住房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员工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入学等纳入县城范围给予保障。
八、招商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社会自然人、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我县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进行投资的予以奖励(房地产、矿产、能源开发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入资金比例进行奖励。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投资在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九、企业落户经营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办理各种证照时,凡国家、省、州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一律按最低限执行。相关审批手续属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州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县外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实施整体迁入时,对设备搬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八条 对产品新获得中国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产品新获得云南名牌或云南著名商标、获得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在砚山新投资且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砚山购房,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名法定代表人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补贴。
第二十条 在砚山新投资的企业,其员工在砚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50元,每户最高可享受100平方米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属我县急需引进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县委宣传部 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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