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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8年节选

| 招商动态 |1970-01-01

州级层面

一、土地政策

(一)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坝区耕地质量补偿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以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对在国家级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600万元/亩以上,省级园区单位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产出率达到400万元以上,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其中,园区位于昆明市及滇中新区的,每亩不高于15万元;位于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的,每亩不高于12万元;位于其他州、市的,每亩不高于10万元。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用活用好省级每年10000亩旅游项目预留计划用地指标,对省级重大项目和新业态项目优先落实用地。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16〕102号)

(二)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20%部分外,州级10%部分免缴,县(市)级收缴的70%部分是否收缴由县(市)自行决定。

——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发〔2016〕26号)

二、财政政策

(一)国家“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省级院士后备人才、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技术创新人才、享受国务院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发放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文发〔2016〕18号)文发

(二)对引进项目总投资在0.5亿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落地项目(含知识产权投入),奖励按当年实际到位投入资金总额的0.5‰计奖。

(三)对引进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落地项目(含知识产权投入),奖励按当年实际到位投入资金总额的1‰计奖。

(四)引进5亿元(含5亿元)以上落地项目(含知识产权投入),奖励实际到位投入资金总额的2‰计奖。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6〕108号)

(五)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设立云南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分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结构。母基金逐年整合扶持产业发展50%左右的存量资金以及全部新增投入部分,加上子基金收益的滚动使用,5年争取整合100亿元左右资金作为引导基金。下设8个重点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及服务8个重点产业的并购基金和国际产能合作基金,争取5年达到600亿—1500亿元的规模。鼓励基金与银行合作,形成投贷联动,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力度对口向国家争取各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16〕102号)

三、税收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四、产业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两头在外”、“三头在外”和承接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文山落地。积极引进具有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的央企、滇企、民企入文投资发展,促进文山工业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重组和行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矿电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继续执行趸售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支持大用户企业直购电工作。

——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二)积极争取35千伏及以上能耗指标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政策。探索实施区域性电价政策,建立载能工业上下游产品电价联动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点对点”供电模式,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组建配电企业积极开展直购电试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快转型升级。

——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6号)

(三)对用电量进入全省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确保长期、稳定、低价用电;扩大产业分享电力体制改革红利和范围,支持一般工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价。对工业企业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全部与绝对增量挂牌交易。由电网企业对工业企业开展优化用电服务,累计用电量达到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基本电费优惠5%;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在给予5%优惠的基础上,按照用电量增长率同比例提高基本电费优惠率,增量电量提高的基本电费优惠率最高不超过50%。对35千伏及以下电压力等级工商业用户,超过基数电量的,由电网企业对输配电价给予超过基数电量同比例的相应优惠。对大健康、信息、物流、旅游文化等服务业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售电侧改革方案,多途径培育面向8大重点产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协调省级政策性配售电公司为8大重点产业提供售电服务,支持和组建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16〕102号)

五、金融政策

(一)在文山州新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的,奖励200万元;县(市)级机构的,奖励100万元。在文山州新设立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的,奖励100万元。在文山州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50万元。在文山州新设立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文山州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新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新增政府性资金10%的存放支持。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文山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促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业州级机构、村镇银行开业营运的,按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摘自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三)企业上市补助。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积极筹备上市的企业,经各县(市)推荐后,由州工信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三个阶段(备案辅导、受理申报、挂牌上市)给予补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云南省证监局备案后,给予50万元补助;完成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该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照以下档次进行一次性补助: ⑴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⑵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⑶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⑷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00万元;⑸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完成了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给予补助资金20万元。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补助资金3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

(五)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成功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

(六)企业成功转板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申请首发上市扶持补助资金扣减新三板挂牌已获扶持资金后,继续享受企业上市资金补助。

(七)文山州辖区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州并在我州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八)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的中介机构给予补助。每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1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5万元。

(九)企业可将以上补助资金的50%用于奖励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摘自《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鼓励企业上市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文政发〔2016〕48号)

六、其他政策

对新增孵化器按新增面积给予补贴,每100平方米补贴2000元,每家孵化器最高可获得100万元补贴;对新建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装修补贴;对引进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贴。

——摘自《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文发7号)

县(市)级层面

砚山县

一、奖励政策

(一)投资奖励:对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农林牧水及农林牧副产品生产加工、旅游服务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和服装加工、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在一年内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对投资重工业、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并形成后续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认定后,县人民政府在一年内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投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扩产促销。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价款、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的投入及流动资金。

(二)用地奖励: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6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8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正式动工后1个月内奖励30%、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1年内奖励30%。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只包括硬件厂房和属建设用地项目投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7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8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9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正式动工后1个月内奖励30%、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奖励40%、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1年内奖30%。

(三)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厂房建设经营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内,按照园区统一规划,自建园中园或标准化厂房经营的企业,每亩土地投资在260万元以上的,参照土地招拍挂价格进行全额奖励,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动工奖励20%,项目竣工奖励60%,正式投产奖励20%。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审计认定的项目用地成本和建安费用成本出售给企业。企业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县人民政府按交易价的2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3年内付清房款的,县人民政府按交易价的10%奖励给企业;企业在5年内付清房款的,付款比率分别为第一年支付30%,第二、第三年各支付10%,第四、第五年各支付25%。

新入驻企业租赁砚山县工业园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房租由县人民政府补贴,第四、第五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6元,第六年及以后每年租金按前一年的20%逐年递增。第二年年产值达不到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厂房租赁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人才引进及用工奖励:积极鼓励企业引进高学历、高技术管理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两年内,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500元;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及我县高中、职高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200元;其余中专、高中、职高学校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00元。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砚山工作,每满一年,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造册一次自性发放。引进的人才,三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给予全额奖励。

对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产生劳资纠纷的新入驻企业,自正式生产之日起常年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按规定缴纳各类相关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解决就业200人以上到500人的,奖励20万元;解决就业500人以上到1000人的,奖励50万元;解决就业超过1000人以上的,每新增500人奖励20万元。

(五)招商奖励:社会自然人、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我县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进行投资的予以奖励(房地产、矿产、能源开发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入资金比例进行奖励。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投资在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六)企业落户经营支持奖励:对产品新获得中国名牌或全国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产品新获得云南名牌或云南著名商标、获得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在砚山新投资且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砚山购房,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补贴,每名法定代表人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补贴。

在砚山新投资的企业,其员工在砚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贴50元,每户最高可享受100平方米的补贴。

——摘自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砚政办发〔2015〕40号)

二、承接产业加工区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

(一)科学、技术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8000元;

国内知名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4000元;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2000元;

高级技师或博士每人每月1500元;

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

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

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200元;

中专、高中、职高学校毕业的,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00元。

(二)管理人才

企业驻厂负责人(每个企业1名),每人每月1500元;

企业驻厂副职,每人每月1000元;

主管、总监、总工,每人每月800元。

以上两类人才若有重合,以较高的标准进行补贴,不重复计算。

目前已在我县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

享受工作生活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享受工作生活津贴补助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上靠至当时应享受标准,但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摘自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加工区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砚政发〔2016〕88号)

三、企业物流运输补贴

(一)生产企业

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物流运输补贴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产值计补,申报补贴企业年产值2000万以上1亿元以内,按年产值的0.1%进行补贴。

年产值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按年产值的0.2%进行补贴;

年产值3亿元以上,按年产值的0.25%进行补贴;

每个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年。

(二)运输企业

物流公司为承接产业加工区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物流服务,公司承诺按要求隔天对开砚山至深圳的货运车,每车运量为50立方,每月总运量1500立方左右,县人民政府给予每立方米30元的补贴,补贴的发放由物流公司每半年向县工信商务局提供相关单据,经核实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工信商务局安排兑付,每半年兑现一次。

——摘自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承接产业转移加工区部分企业物流运输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砚办通91号)

四、电子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装修补贴。对新引进高产值电子企业所需1000级以上无尘车间装修,每平方米一次给予补贴900元。对园区起到宣传作用,能代表园区形象的企业展示馆装修,按装修实际发生的50%给予补贴。已入驻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进行无尘装修,参照执行。

(二)购买新设备补贴。新入驻企业在入驻砚山3年内所购新设备,按设备购置款的13%给予补贴。

(三)物流补贴。对新引进企业投产后,前3年产生的物流运输补贴按其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计补,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0.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电子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砚办通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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